承办单位在送审前先把材料组织清楚,能够显著提高审查的可核验性。

一、先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

  • 事项的决策机关和承办单位
  • 是否列入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或标准
  • 是否涉及重大公共政策、重要规划、重要资源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
  • 是否存在特别法规定的专门程序
  • 是否同时涉及规范性文件、公平竞争审查或行政协议

二、建立送审材料目录

  1. 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
  2. 制定权限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
  3. 调查研究、意见协调和争议说明
  4. 公众参与材料及意见采纳情况
  5. 专家论证材料
  6. 风险评估报告及处置预案
  7. 承办单位内部审核材料
  8. 需要一并审查的协议、附件和执行方案

三、按三条主线开展合法性审查

权限

核对决策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该事项的法定职权,是否存在越权、授权不足或应由其他机关决定的情形。

程序

核对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等程序是否依法需要、是否实际履行,相关记录能否与草案形成过程对应。

内容

核对草案是否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相衔接,是否不当减损权利、增加义务或设置缺少依据的管理措施。

四、法律意见应当表达哪些层次

  • 已经核验的事实和材料范围
  • 适用法源及其效力层级
  • 明确的合法或不合法事项
  • 材料不足、事实待核或规则不明确的事项
  • 可修改的条款和补充程序建议
  • 探索性事项的法律风险与决策前提
  • 后续执行、公开和归档提示

五、明确法律顾问参与的边界

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规定,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在审查过程中组织法律顾问、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。法律顾问意见是专业支持,不能替代承办单位提供真实完整材料,也不能替代法定的合法性审查、集体讨论决定和其他决策程序。

六、把审查结果留在决策档案中

  • 送审材料清单和补充材料记录
  • 法律依据版本和检索日期
  • 书面审查意见及反馈过程
  • 草案修改对照表
  • 不同意见及其处理说明
  • 集体讨论、决定公布和执行材料

风险提示

重大行政决策范围、程序和审查要求还需结合事项性质、地方目录标准及特别法判断。本文是一般工作方法,不替代具体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内部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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